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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闲置费和开工建设延期违约金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9日 1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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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关于闲置费和开工建设延期违约金的情况说明一、闲置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

关于闲置费和开工建设延期违约金的情况说明

一、闲置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以及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国有建设用地,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并且动工开发应具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只有符合以上条件并且是因为使用权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将被征缴土地价款20%的闲置费,满两年则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实际情况是,使用权人基本上能够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建设,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日期和实际开工的日期并不相符;还有的是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使用权人不能如期开工建设。对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收取土地闲置费,具体处置起来会带来很多无法处理的矛盾,我们将结合相关部门加强批后监管,建立制度,规范使用权人的用地行为。

二、延期开工违约金: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建设,避免土地的闲置浪费,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样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实际情况是,使用权人基本上能够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建设,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日期和实际开工的日期并不相符;还有的是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使用权人不能如期开工建设,受让人并未申请延期开工。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会同相关部门规范受让人的用地行为,及时完善相关手续,避免土地的闲置浪费。真正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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