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台国土资〔2018〕8号 签发人:张 栋关于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消防站、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县政府:根据《...
台国土资〔2018〕8号 签发人:张 栋
关于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消防站、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请示
县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台前县2010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0〕69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台前县2010年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1〕2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台前县2017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7〕667号),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消防队站项目建设使用台前县孙口镇西白岭村集体耕地0.6551公顷,张堌堆村集体耕地1.2224公顷,小计1.8775公顷,作为建设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消防站项目建设用地。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使用孙口镇前满村集体耕地4.0820公顷,其它农用地0.0512公顷,建设用地0.0890,小计:4.2222公顷。作为建设台前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以上共计6.0997公顷。上述两项目需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
当否,请批示。
2018年1月11日